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

勞基法並「未」有七天試用期內不用支薪的法規

之前那家打工的工作,讓我氣到真的是無話可說...

而且,才真的發現,很多人都不知道這件事情,

「勞基法並未有七天試用期的法規」,

也就是,做半天就有半天薪水,

做一天就有一天薪水,

沒有那種一定要做滿七天才有薪水的說法唷!



不過~也要注意一點,

就是,記得要填他們的公司職員資料,

或者是索取錄取證明之類,

免得她們有任何藉口說你們不是他公司的職員。



請大家告訴大家~

免得又有人受害了...

像我就沒有任何證明我是那舞蹈班的工讀生,

所以,我朋友就說~這樣很難去申訴...

大家別跟我一樣傻了!

記得要填寫公司職員資料呀!



引用Yes123求職網上的資料:

試用期是一段「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,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

下,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,應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,
雇主欲
終止勞動契約,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
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,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

基準法規定辦理,其他勞動條件也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
。」。



http://www.yes123.com.tw/admin/knowhow/knowhow_e2.as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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